《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什么是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有哪些法定情形?

3. 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重婚的第三种情形就是,已经有合法配偶的一方,与婚外第三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也构成重婚。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很多,如公开举办婚礼,对外(邻居、朋友等)宣称双方为夫妻,以夫妻名义参加社交活动等。

从以上可以看出,构成重婚必须首先存在一个合法的婚姻关系,这个合法婚姻关系,可以是经依法登记而成立的婚姻,也可以是依法认定的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的后一“婚姻”,可以是经登记成立的婚姻,也可以是未经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

法律禁止重婚的目的之一即在于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重婚的法律后果首先是后一“婚姻”无效,彼此不具有夫妻关系,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法定权利,也不承担夫妻但不影响已经成立的合法婚姻的效力;其二在刑事法律上,重婚构成重婚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目前,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限定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所以作此规定,主要是从伦理和优生方面的考虑。直系血亲之间结婚,有悖传统伦理,败坏社会风尚,故法律予以明文禁止。禁止旁系血亲结婚主要是从优生方面考虑,因为血缘关系越近的男女,其生育子女出现健康问题的几率就越大。旁系血亲之间并非一律禁止结婚,而是只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超过三代的,则不在禁止之列。

三、未到法定婚龄

结婚的事实条件之一就是男女双方都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本条对结婚的最低年龄做了规定,即男性结婚必须年满22周岁,女性结婚必须年满20周岁才能依法登记结婚。如双方或一方未达到结婚的最低年龄,则不得结婚。如双方通过其他手段骗取结婚登记的,或因登记机关未经严格审查而办理登记的,都将因为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最低结婚年龄而致婚姻无效。

《民法典》删除了《婚姻法》中规定的另一种婚姻无效的情形,即“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该情形在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将不再作为认定婚姻无效的法律依据。该规定取消后,《民法典》规定了当事人的婚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即一方如自身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前应当向如实向对方告知。如婚前没有向对方告知,婚后被对方发现患病事实的,对方有权依法申请撤销婚姻。可见,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在《民法典》施行后,可能成为特定情形下,婚姻可撤销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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