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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子商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2017-06-08 10:42:25
山东省电子商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根据省《关于加快新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鲁政发〔2010〕29号)相关规定,为培育和扶持电子商务企业发展,规范电子商务企业的认定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工作遵循“诚信申请、公开公正、动态管理、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三条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管、省电子商务协会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第五条 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对象为以下五类企业:

  1.集信息发布、物流业务交易于一体的物流电子商务企业;

  2.集产品展示、信息发布、在线交易、支付于一体的综合电子商务企业;

  3.集大宗商品信息发布、价格指导为一体的网上专业交易平台企业;

  4.行业电子商务应用网站企业;

  5.信用信息服务、数字认证、网上支付等电子商务支撑企业。

  第六条申报电子商务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山东省域范围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服务系统和良好的后台数据管理运行系统;

  3.在信息服务或电子商务领域内有创新型业务,具有良好的盈利模式和市场前景,能为平台应用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效益;

  4.企业有一年以上经营期,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和财务制度。

  第七条除物流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支撑企业外,电子商务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会员用户300个以上;

  2.电子商务相关的年服务收入200万元以上;

  3.企业职工总数20人以上,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以上。

  第八条申报电子商务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提供申报材料,报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初审后,一式四份报省电子商务协会(含电子版)。认定企业应向认定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电子商务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构成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所属领域纳入行政审批的提供相应的资质或资格证书;

  4.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指导下,省电子商务协会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按技术领域和服务行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企业认定名单,并进行公示。

  公示有异议的,按照相关程序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颁发“山东省电子商务企业证书”。

  第九条电子商务企业资格自证书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逾期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山东省电子商务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条省电子商务协会每年对电子商务企业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三个月后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企业认证资格。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企业实行年报统计报告制度,每年3月,企业将上年度统计报告上报省电子商务协会,作为动态审核内容。

  第十二条已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需要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向省电子商务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已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取消其资格:

  1.在申报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2.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3.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执法部门处罚的。

  取消电子商务企业资格的企业,2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对电子商务企业,择优推荐政府财政资金项目扶持。

  第十五条电子商务企业认定申请表、年审申请表等表格及电子商务企业认定证书,由省信息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统一制定、发放。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化推进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