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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电商“红黑名单”推诚信“21条”
2019-02-19 17:20:00

       以次充好、服务违约、刷单炒信、恶意差评等失信问题及泄露、倒卖个人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此类电子商务领域的乱象随着电商的深入发展一直广遭诟病。记者从临沂市发改委获悉,近日,包括省发改委在内的多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联合制定了《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五个方面21条措施建立健全电子商务领域诚信体系,规范电子商务交易。

  《意见》指出,坚持发挥政府的组织、引领和推动作用,稳步推进电子商务领域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制定。明确主体责任,强化监管,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商事主体联动,建立覆盖线上、线下,贯穿生产加工、交易支付、物流运输、用户评价等全流程的电子商务协同监管机制。对反映突出和强烈的假冒伪劣、以次充好、虚假广告、服务违约、虚假交易、刷单炒信、恶意差评等失信问题,以及滥用、泄露和倒卖个人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综合运用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第三方评估等手段整治规范,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体系长效机制建设。

  《意见》从加强电子商务全流程信用建设、加快建设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系统、大力推进电子商务信用监管、广泛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联合奖惩、保障措施等五大方面,提出落实实名登记和认证制度、加强网络支付管理、建立寄递物流信用体系、完善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建立完善信用记录、推动建立线上线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健全政府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提高电子商务平台的信用管理水平、加强第三方大数据监测评价、强化电子商务平台责任意识落实主体责任、积极发挥第三方机构和社会组织的监管作用、扩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力度、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加大对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建立健全法规标准建设、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文化建设、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等21条举措,旨在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互联网+”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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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电子商务全流程信用建设 推广电子商务可信认证标识

  《意见》提出,落实实名登记和认证制度。督促电子商务平台落实用户实名登记制度和电子商务可信认证标识,依法依规将实名登记等认证信息报送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网店开办者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理工商登记和相关许可,并在网店主页主动公开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和相关授权许可资质信息。电子商务平台应主动核验网店开办者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及相关经营授权许可,记录并核验法定代表人或网店负责人及相关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支持推进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推广电子商务可信认证标识。

  加强网络支付管理。电子商务平台要加强与银行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协调配合,健全交易监测机制,完善网络支付服务体系,推动网络支付业务标准化、规范化发展。充分发挥银行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电子商务账款支付中的作用,拓展反网络欺诈手段,提高网络支付安全防范能力,保障用户账户内资金和支付安全。

  建立寄递物流信用体系。加强对寄递物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身份认证管理,完善寄递商品的实时跟踪机制,建立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完善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支持省内电子商务平台结合自身发展和行业特点,探索电子商务交易中信用互评和信用积分制度,尝试将服务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交易双方信用档案,评价结果及信用积分在平台上公开。

  市场主管、监管部门和电子商务平台应建立完善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支持和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实施“先行赔付”制度,加强沟通衔接,及时向消费者反馈处理结果。

  健全政府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加强第三方大数据测评

  《意见》提出,健全政府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同时,加强第三方大数据在电子商务领域监测评价。

  构建以信用为核心,利用大数据技术实时跟踪、智能识别、风险预警为主要实施要点的电子商务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覆盖平台、产品、商户及消费者全要素、覆盖线上线下全维度一体化的电子商务信用监督机制。构建常态化、长效化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

  推动建立线上线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统一通过省政府政务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归集共享电子商务领域失信行为信息。推进电子商务领域交易主体、物流寄递、用户评价等相关信用信息在公共服务各领域、各环节的应用。

  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强化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推行商品条形码,保证产品可溯可查。围绕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物品等关系国计民生领域重要产品,应加快建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引导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和物流企业建立产品上架、销售、配送、签收、评价、投诉全方位全程留痕监管体系。

  鼓励第三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对电子商务平台定期进行信用状况评估,监测失信行为信息。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加强对商务“12312”、消费者“12315”、文化“12318”、价格“12358”、质量监督“12365”、食品药品“12331”等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涉及电子商务失信信息整合、共享、推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要加强对监管部门、电子商务平台、热线投诉等渠道形成的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信息归集,通过“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公示。

  建立“红黑名单” 开展信用联合奖惩

  《意见》提出,扩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及重大事件信息披露制度。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在市场主体经营页面显着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身份核验标识、信用等级等信息或可信认证标识。引导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公示更多生产经营信息,特别是采购、销售、物流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完整公示产品信息和服务承诺。

  《意见》明确,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力度。建立电子商务领域守信主体“红名单”制度,倡导电子商务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强化“红名单”示范作用,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红名单”企业的支持力度,探索对“红名单”企业以信用为基础的信贷金融产品开发,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优质的金融环境。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建立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规范“黑名单”的管理使用。支持电子商务平台依法依规对“黑名单”失信主体实施会员等级限制、取消可信认证服务、屏蔽或关闭网店、冻结电子商务账户、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黑名单”失信主体信息应及时归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互联共享,支持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联合其他行政部门对“黑名单”失信主体加大监管力度,提高检查抽查频次和种类,依法对企业有关失信人员实施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限制经营或融资授信等联合惩戒措施。

  加大对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虚假宣传、服务违约、恐吓威胁,以及通过恶意刷单、恶意评价、空包裹代发邮寄等方式伪造交易记录和物流信息实现增信的违法失信行为。加强对各类即时通讯工具和社交网络的监管,对个人社交平台进行违法交易的行为加大监控力度,探索个人社交平台发生的违法交易行为的发现和甄别。加大对寄递物流收寄验视、实名登记、禁寄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对个人信息的非法采集、泄露、倒卖行为。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商业秘密、消费者个人隐私的保护,保护商品交易、网络支付等敏感信息的安全。